問題詳情

一、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規定,縣(市)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甲係縣議員,因該縣新設垃圾掩埋場規劃於其選區內,甲於審查垃圾掩埋場預算時,乃與其他議員共同提案反對。丙係垃圾掩埋場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使該預算案順利通過以便被徵收後取得補償費,乃透過甲之妻舅乙行賄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要求撤回提案。甲於分得 200 萬元後,即欲撤回提案,但經其他共同提案議員反對未果,預算未獲通過。丙憤而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舉,東窗事發,乙被法院羈押在案。甲雖將分得之 200 萬元已挪作他用,但恐被查獲,乃向友人借貸 300 萬元後,與乙之妻即其妹丁約好在某餐廳見面,除將 200 萬元退還外,並提供 100 萬元安家費,要丁轉告乙自行承擔罪責,勿供出甲。事為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獲悉,乃事先埋伏於該餐廳,在甲、丁交付款項之際,當場人贓俱獲予以逮捕。檢察官訊問後,以甲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聲請法院裁定羈押,甲則以時值縣議會會期內,主張未經縣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及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事由,提出抗告,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嗣經二審法院將原羈押裁定撤銷發回原審,原審法院改裁定甲停止羈押,並交保 500 萬元。試問:
⑴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之現行犯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同條第 3 項準現行犯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為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實務上持肯定說,學說上則有不同看法,請分別說明其法理依據。(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1992
統計:A(68),B(1675),C(87),D(27),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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