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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該法條立法目的所欲保護的人民法益包含:
(A)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
(B)個人資料自主權
(C)人民的遷徙自由
(D)人民的行動自由
(E)使人民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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