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關於起訴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破產人為破產財團權利歸屬主體,故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起訴時,應列破產人為原告,由破產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始為合法
(B)原告依據金錢債權起訴,為表明訴訟標的,僅於起訴狀上記載原因事實,而未表明其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時,此項起訴不合程式
(C)原告甲對被告乙訴請判決准兩造離婚,主張:乙近年來再三對甲施加暴力以致甲生活起居深感痛苦,已難繼續維持雙方之婚姻關係等語,此項起訴狀上之記載尚難認為其有未表明訴訟標的之不合程式
(D)在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於起訴時,應於訴狀內表明全部請求金額,如僅表明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係屬起訴不合程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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