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 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105 年 12 月 1 日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駕車相撞,造成損害甲為新臺幣(下同)8 萬元、乙為 9 萬元、丙為 10 萬元,為此乙及丙乃選定甲為原告,起訴請求丁賠償三人所受損害。關於本件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起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丁應賠償原告 27 萬元
(B)在甲為乙及丙所提起之本件訴訟審理過程,受訴法院應依職權將本訴訟之爭點通知於乙及丙,始得進行本案審理及判決
(C)被告丁在本件訴訟之爭點整理過程向受訴法院承認乙確有受損害 9 萬元之事實時,此項承認對於甲所受損害請求之部分亦生自認之效力
(D)甲在本案審理過程向法院承認丙曾經在訴訟外受丁賠償 10 萬元時,縱使丙當時未到庭在場見證,甲所為該項承認僅就丙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對受訴法院生拘束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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