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日本統治臺灣之初,頒布《法律第六十三號》作為治理臺灣的基本法條。請問:這個法令的特徵為何?
(A)使臺灣總督集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大權於一身
(B)地方官員由民選產生
(C)實施六十三年之後才能重新修訂
(D)沒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一切以日本國內憲法為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