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請回答 37-39 題:偵辦前總統陳水扁任內涉嫌不法,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在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獲准羈押陳水扁,12 月 12 日依洗錢、貪污等罪嫌起訴後,移審台北地方法院,次日承審法官裁定無保釋放,特偵組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 17 日裁定發回地院更裁;台北地院 18 日仍裁定無保釋放陳水扁,特偵組 25 日二度抗告,台灣高院 28 日撤銷原裁定,台北地院 29日再次開羈押庭。 ◎ 特偵組二度提出抗告後,高院週五分案,歷經近半年的評議,發佈高院撤銷發回的理由。高院裁定理由指出,陳水扁涉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的羈押要件,無不予羈押的理由,地院法官無視卷內證據資料顯示,二度無法開釋,且以「回籠條款」代替羈押,已有違司法正義的實現。雖然特偵組二度抗告成功,全案將發回地院更為裁定,押不押扁的機率,隨著承審法官的換人,外界密切關注。【2008/12/28 聯合晚報】 ◎ 台北地方法院第三度審理前總統陳水扁羈押案,審、檢、辯經過十一個小時馬拉松式的庭訊,今天凌晨近一時庭訊結束,合議庭評議後二時三十分宣佈,陳水扁涉嫌重罪,且有逃亡、串供之虞,裁定將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陳水扁原本微笑,聽到裁定後臉色大變。【2008/12/30 聯合報】
37. 大法官釋字 392 號解釋文,認定過去《刑事訴訟法》於法院外復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與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意旨均有不符,宣告該法七項條文違憲,並將羈押被告之權限回歸法官。大法官的解釋理由,以下選項何者最不可能?
(A) 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干涉,較能保障被告人身自由;
(B) 羈押被告係確保訴訟程序順利的保全措置,乃法院必須執行之強制處分;
(C) 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之機關,應於 24 小時內將嫌犯移送該管轄法院審問;
(D) 檢察官受上級長官指揮,可能為尋犯罪證據,任意羈押被告而侵害人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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