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目一:H公司為設計手機之公司,因認S公司僱請寫手於網路上發表H公司設計之手機有重大瑕疵之文章,並誣指H公司的手機設計侵害S公司專利權。H公司認為S公司行為足以損害其營業信譽,嚴重妨礙公平競爭及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 22 條及第 24 條規定,遂依該法第 26 條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檢舉。案經公平會調查結果,以本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S公司有違公平交易法情事,乃函復H公司其檢舉不成立。請回答下列問題:※參考法條: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一)公平會函復H公司之文書,其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其理由為何?【1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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