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 ! d || ( b + c > a – c )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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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請列舉㈠雲,㈡雲量,㈢雲高,㈣雲幕高的定義。(20分)
- ⑵設丙代位甲提供擔保金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則乙於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時,就該擔保金可否聲請強制執行?如該擔保金係甲依法院裁定所提供,乙之救濟方法有何不同?(13 分)
- 一、 (一)何謂渠流之阻塞現象(choking)?
- 四、執行名義之種類與內容為何?又執行名義執行力之主觀範圍為何?試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詳細說明。(25 分)
- ⑶本案準據法為何?(15 分)
- ㈡在那些條件下測得?( 10分)
- 二、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之本票一張,持向乙借款。該本票到期,甲未付款清償,並一再藉詞敷衍乙,同時欲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之土地出脫。乙有
- 四、下列以 C 語言撰寫之程式段原是可以執行的,請找出所有語法錯誤之處,更正之,並列出執行結果:(25 分)int i, j = 2;i = ( j = 3) && 1;printf("%d
- 一、試述設計漁具與研究漁具作業性能時需考慮之因素,以及漁具設計的理論基礎。(20 分)
- 二、請説明氣象台站所報告的溫度:㈠是什麼的溫度?(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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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在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甲主張其僅欠丙一百萬元債務,並非四百萬元,而對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12 分)
- 四、何謂氣團雷雨?(5分)請説明一雷雨胞之生命期。(15分)
- 四、甲為 A 國國民,住所在 B 國,乙是我國籍女子。甲、乙雙方結婚後,乙取得 A 國國籍,住所也設在 B 國,但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甲、乙育有 B 國籍而住所在 B國的丙,後來因為感情不睦,經 B
- ⑶ a > b || b > c && a == b
- 圖中甲區與乙區皆分布類型「9」的土壤──栗鈣土。請問:甲、乙兩區的哪一項自然條件相似? (A)降水量多寡 (B)年均溫高低 (C)乾溼季的有無 (D)年溫差大小。
- 二、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之土地及地上建物設定抵押權與乙抵押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茲甲需款孔急,又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將地上建物出租與丙。嗣因甲積欠丁貨款二百萬元亦無力
- 一、某淨水場採用明礬作混凝劑,其處理後之清水含鋁量經調查為 0.15~0.50 mg/L,而多數國家已規定飲用水中含鋁量不可超過 0.20 mg/L,試提出處理改善的對策。(25 分)
- 二、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領取公務員退休金之權利,可否聲請法院對之強制執行?乙如已退休而將領取之退休金寄存於銀行,其結果有無不同?(25 分)
- ⑷ ! ( c < a && a ! = b )
- 47-50題為題組◎動、植物大多會發展出特殊的生理構造以適應不同的自然環境。請回答下列四個問題:下列哪一種自然景觀帶內的動物多善於奔跑或跳躍? (A)熱帶雨林 (B)溫帶草原 (C)熱
- 三、請回答下述問題:⑴我國國民甲乙二人,今夏七月在懸掛 A 國國旗、並沿 B 國海岸航行之郵輪上發生爭執鬥毆,致乙頭部受傷。乙返國後乃向法院訴請甲損害賠償。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何?(5 分)
- 五、解釋下列名詞:(15分)(一)高度表撥定値(Attimeter setting)
- ⑵台中地院就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13 分)
- ⑸ (a + b) != 5 || c > 3
- 哪一種自然景觀帶植物多具有肥大的根、莖、葉及廣布的根系? (A)溫帶草原 (B)熱帶雨林 (C)沙漠 (D)熱帶莽原。
- ⑵若 AB 兩國均係複數法域國家,則本案準據法為何?(10 分)
- ⑵於拍賣程序進行中,B 部分之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乙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繼續收受租金,系爭房地嗣由丁應買拍定,執行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丁收受,但乙拒不
- 莽原地區草食性動物會隨著降水分布變化而有季節性的移動。請問:此種降水分布變化係與哪一種風系有關? (A)間熱帶幅合區 (B)季風 (C)信風帶 (D)西風帶。
- ⑶若 AB 兩國國際私法規定,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當事人同國籍之情形,適用當事人共同本國法,則本案應適用之法律為何?(10 分)
- ㈡飛行員天氣報告
- 三、何謂屈服條款?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有何規定?(25 分)
- 麋鹿、棕熊、灰狼、蒼鷹是哪一種自然景觀帶代表的生物? (A)苔原 (B)寒帶針葉林 (C)溫帶草原 (D)溫帶森林。
- 四、甲為A國籍之工程師,應聘來台擔任飛機維修工作。中華民國籍女子乙與甲結婚後,取得 A 國國籍,並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甲、乙因久未生育,乃共同收養中華民國國民丙為養子,丙並因此取得 A 國國籍,喪失中
- (3)白 矇天(Whit eon t)
- 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說明⑴原因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