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為A國籍之工程師,應聘來台擔任飛機維修工作。中華民國籍女子乙與甲結婚後,取得 A 國國籍,並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甲、乙因久未生育,乃共同收養中華民國國民丙為養子,丙並因此取得 A 國國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來乙恢復生育機能,產下一A國籍女兒丁。某日甲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不幸死亡。甲在A國及台中均遺有銀行存款及其他動產若干。乙、丙、丁對於應如何繼承遺產的問題,在台中地方法院(簡稱台中地院)涉訟。假設台中地院的管轄權沒問題,A國法律規定養子不得為繼承人,包括妻在內之女性繼承人之應繼分,僅為男性繼承人之半。請問:台中地院就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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