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為 A 國國民,住所在 B 國,乙是我國籍女子。甲、乙雙方結婚後,乙取得 A 國國籍,住所也設在 B 國,但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甲、乙育有 B 國籍而住所在 B國的丙,後來因為感情不睦,經 B 國法院裁判離婚,並由甲行使對丙的監護權,乙則將住所遷回台中。乙後來趁甲不在 B 國期間,前往探視丙,並未經甲之同意,將丙帶回台中養育。甲數度向乙要求將丙送返 B 國就學未果,在台中地方法院(簡稱台中地院)訴請返還被監護人,乙則以甲已再婚生子為理由,請求台中地院改定其為行使親權之人,雙方並就本案究應如何定性及應適用何國法律等問題,發生爭執。請問:
⑴如關於本案之爭議,A 國法院認為是離婚問題,B 國法院認為是監護問題,台中地院就本案應如何定性?(12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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