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之土地及地上建物設定抵押權與乙抵押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茲甲需款孔急,又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將地上建物出租與丙。嗣因甲積欠丁貨款二百萬元亦無力清償,丁於取得清償貨款之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法院就前開土地及地上建物為強制執行,法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執行查封,查封時丙主張承租地上建物,執行法院爰於拍賣公告註明拍賣物有租賃權,拍定後不點交,故第一次拍賣時無人應買。試論執行債權人丁、抵押權人乙可否聲請執行法院除去拍賣物之租賃權?如可除去拍賣物之租賃權而拍定後,執行法院應否點交?(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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