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發票人甲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向乙訂購貨物,簽發新臺幣 50 萬元票載發票日為 100 年 2 月 1 日之支票一張予乙,定期一個月交貨,旋乙因需資金乃持該支票向丙調借現金 15 萬元。屆期乙未依約交貨,丙提示退票乃訴請甲給付票款 50 萬元,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今甲既在支票上簽名,即不能以乙未交貨之理由對抗丙,自應依票載文義負責
(B)有理由。因支票為無因證券,甲縱未取得所購貨物,然丙係非惡意而取得票據,故甲自不得據以對丙抗辯
(C)無理由。支票固為無因證券,但丙明知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而僅以 15 萬元貸與即受讓支票,顯屬惡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D)無理由。支票固為無因證券,但丙明知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而僅以 15 萬元貸與即受讓支票,係屬不以相當對價取得,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今乙未交貨,乙不得向甲請求貨款,丙自亦無法對甲請求票款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0909
統計:A(7),B(2),C(0),D(1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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