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被告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經地方法院刑事庭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選任辯護人有到庭,此時法院得否逕行判決?是否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 條之告知程序?
(A)得逕行判決,並應行告知程序
(B)得逕行判決,不必行告知程序
(C)不得逕行判決,並應行告知程序
(D)不得逕行判決,不必行告知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8605
統計:A(36),B(10),C(19),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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