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少年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裁定訓誡並假日生活輔導,同時諭知同條第 2 項之處分(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或治療) 。就該同時諭知之處分,少年法院需否另發執行書交少年保護官執行抑或逕由法院執行?該處分係附隨處分或為獨立處分?如假日生活輔導執行完畢可否再予執行?請依相關法規具體狀況及實務見解,詳予說明,並抒己見。(25 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少年事件處理法-108 年 - 108司法三等 - 少年事件處理法#7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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