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以乙於民國 100 年 3 月間,在臺中市無故毆傷伊,致伊受有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損害,故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上開醫療費用。乙則以:伊不認識甲,且伊未曾到過臺中,不可能在臺中毆傷甲;又伊住所設於基隆市,本件訴訟縱如甲所主張,甲亦應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始為適法等語,資為抗辯。試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本件訴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5914
統計:A(24),B(151),C(96),D(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完形治療法VS現實治療法、個人中心治療、完形治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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