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戶籍基隆的房客甲於 106 年 4 月 1 日對房東乙因修繕不履行,造成甲之物品毀損爭議,至租屋處土城區公所申請調解,當日達成和解且法院核定確定,雙方同意賠償金額一萬元。 106 年 5 月 1 日乙深感不服賠償金額,再次至土城區公所再提調解,土城區公所的處理方式為何 ?
(A) 仍可受理,再開一次調解會議
(B) 因土城區已經受理過,要去基隆申請就可以受理
(C) 已隔一個月,土城區可受理
(D) 調解成立,且法院核定,不得再以同事件申請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