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小新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散布對小杉不實的言論,並以文字公開侮辱小杉。針對小新的行為,下面的說明何者正確?
(A)小新的行為侵害到《刑法》所欲保障的個人法益,需負擔刑事責任
(B)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論述,屬言論自由的範圍,不涉及法律責任
(C)小新在其部落格發表對小杉的論述,屬於公開傳輸權的合理使用範圍
(D)小新的行為妨害了小杉的名譽,因此僅需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的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10),B(1),C(0),D(2),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