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我國人甲男與日本人乙女在臺灣結婚,婚後在日本東京有共同住所。後兩人感情不睦,協議離婚,甲主張其於婚姻存續期間內購買座落在臺北之 A 屋(登記為乙所有)為甲乙二人共有,就甲之主張,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7179
統計:A(9),B(5),C(19),D(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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