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日治時期有一法律條文,其規定如下:「凡是謀議或指揮抵抗官吏或軍隊的暴動者,都可以被判以死刑;甚至於連隨從或服雜役者只要做出任何暴力行為(包括殺傷人或強姦婦女、搶劫他人財物、放火燒燬房屋或農作物、毀壞供郵便電信及電話所用之物件等),也可以判處死刑。」請問這是那一項律法?
(A)匪徒刑罰令 
(B)保甲條例 
(C)「六三法」 
(D)「三一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4444
統計:A(8),B(2),C(3),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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