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國籍,甲拋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A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A國高升為總公司之總經理。乙眼見甲有這個好機會,遂辭職陪甲回臺。不料,回臺後,甲與臺灣分公司內部之職員發生婚外情,乙憤而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本國法為A國法,乙之本國法依內國國籍優先原則,為我國法
(B)由於甲、乙依原訂計畫,二年後就要回A國,再加上甲、乙歸化A國已久,故乙得主張其本國法應為A國法
(C)若乙之本國法為中華民國法律,甲、乙將無共同之本國法,須依與婚姻關係最切之法決定可否離婚
(D)離婚事涉我國公序良俗,乙又具有我國國籍,從此觀點,我國應為關係最切之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49727
統計:A(160),B(320),C(194),D(1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程序之異議、法律之名稱、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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