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 甲為杜拜國人,杜拜國為伊斯蘭教國家,允許一夫多妻。甲分別娶杜拜國民乙、日本人丙、中華民國國民丁女為妻,並在杜拜國共同生活,嗣因丁不耐杜拜國夏天高達攝氏45度之氣溫,乃私下回到中華民國臺北。甲因而在中華民國法院起訴,請求丁應回杜拜國履行同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甲、丁婚姻是否有效之問題,應適用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B)甲、丁重婚之問題,應適用杜拜國法律
(C)丁為中華民國人,關於甲、丁婚姻之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D)本件甲、丁同居義務之準據法為杜拜國法律,為當事人住所地法,故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3629
統計:A(101),B(118),C(158),D(4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訴訟法 、法律之名稱、 憲法及增修條文、「教育基本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等均是重要的核心法規,每次出題率均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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