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D曾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而於任職期間,該事業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經執行完畢幾年後,才得受 M 之邀集共同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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