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及證人丙均到庭,就乙有無過失加害於甲之行為事實等爭點進行調查證據時,法院在訊問證人丙之同時,亦依職權直接訊問甲本人及乙本人,並分別命該三人具結,而將該三人陳述之內容均記明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開甲及乙之陳述內容均屬訴訟資料而為全辯論之意旨,所以應適用辯論主義(協同主義)為處理,而與自由心證主義之適用無關
(B)為發現真實,法院原則上應在不同之言詞辯論期日或調查證據期日分別訊問甲、乙及丙等人
(C)受訴法院於訊問甲、乙及丙等三人後,為迅速裁判,只須將證人丙之訊問結果,而不須將甲及乙等二人之訊問結果,使當事人為辯論,即得為本案判決
(D)受訴法院經訊問證人丙之結果,形成心證認為甲就爭點所涉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時,應將此心證之內容,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後,才可據該心證為本案判決之基礎資料
(A)上開甲及乙之陳述內容均屬訴訟資料而為全辯論之意旨,所以應適用辯論主義(協同主義)為處理,而與自由心證主義之適用無關
(B)為發現真實,法院原則上應在不同之言詞辯論期日或調查證據期日分別訊問甲、乙及丙等人
(C)受訴法院於訊問甲、乙及丙等三人後,為迅速裁判,只須將證人丙之訊問結果,而不須將甲及乙等二人之訊問結果,使當事人為辯論,即得為本案判決
(D)受訴法院經訊問證人丙之結果,形成心證認為甲就爭點所涉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時,應將此心證之內容,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後,才可據該心證為本案判決之基礎資料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 58 甲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在其賣場設攤,依雙方約定,乙除應給付甲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租金外,另應給付其營業額 20%之利潤。甲自行計算乙在其設攤期間短給利潤 100 萬元,請求乙給付。甲於訴訟
- 39 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僅對乙提起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甲(B)若乙亦為丙之養子,丙僅對乙提起告訴,該效力並不及於甲(C)丙既為告訴人,故其陳述被害經過時
- 38 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曾為被害人乙進行心理治療之精神科醫師丙到庭,就乙於事發後心理治療過程中,被害人有無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跡象而為陳述。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
- 19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承保期間,該房屋因鄰居失火而遭波及,受有 200 萬元之損失,事故發生時房屋實際價值為 1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保險
- 57 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 A 機器,尚未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 300萬元。乙抗辯 A 機器有瑕疵,甲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受訴法院(合議庭)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 56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法院依兩造當事人合意而將事件移付調解者,訴訟程序停止進行(B)調解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調解方案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院不得提出方案(
- 37 被告甲將其殺人計畫、步驟詳細記載於「記事(紙)本」中,而於犯罪偵查過程經依法扣押。對於得為證據之本項甲之「記事(紙)本」,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 36 甲向友人乙恐嚇取財多次,經檢察官以甲有恐嚇取財之習慣,依法提起公訴,除指明甲不顧朋友道義,向乙恐嚇取財,應量處重刑外,並請求宣告強制工作。法院審理中,甲坦承未經同意而拿走財物,但否認有不法所有之
- 35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各種情形中,甲的那一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的贓物罪?(A)甲教唆乙行竊,並且在乙得手後收受所竊得之物(B)甲得知乙竊得汽車一輛,於是媒介乙將車賣
- 18 A 營造商向保險公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該定型化保險契約內訂有下列條款:「條款 X:本保單所承保之事故責任僅限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受書面賠償之請求」;「條款 Y: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
內容推薦
- 60 在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償還價金 500 萬元之訴訟事件(下稱本訴訟)。關於本訴訟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乙抗辯其已經清償價金債務後,如甲要撤回起訴,不必得乙之同
- 40 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某日持槍朝乙射擊,惟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丙,致丙受傷。被害人丙得否委任律師對甲過失傷害之行為提起自訴?(A)得。乙對甲涉嫌殺人未遂之部分,依法雖不得提起自訴,但對於被害人丙之自
- 某一可逆反應為: 2 NOBr(g) 2 NO(g) + Br2(g),在容器中達成平衡。若依照下列條件改變後再度達到平衡,根據勒沙特列原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加入 NO 後,反應向
- 61 對於第一審法院之終局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下列選項,何者屬於受理上訴狀之原第一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之情形?(A)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之情形(B)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之情形(C)對於不得上訴之判
- 62 關於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經審判長許可之輔佐人,得為受其輔佐之敗訴當事人提起上訴(B)主張有民法所定代位權之債權人,得為其所代位之敗訴當事人提起上訴(C)參加人
- 23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如欲行使終止權,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A)10 日 (B) 15日 (C) 20日 (D) 30日
- 63 甲、乙為夫妻,已分居多年,乙女與丙男通姦受孕生下一女 A,甲與丁女同居生下一子 B,A、B 均自幼受甲撫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丙、A 有父女血緣關係,故丙以甲、A 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
- 41 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所為之以下行為,何者為違法?(A)若預料證人於審理期日不能到場,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惟此時不適用交互詰問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訊問後,依序由檢察官、辯護
- 64 甲夫與乙妻婚後生未成年子丙、丁,下列何者非屬家事非訟事件?(A)乙請求變更丁之姓氏(B)甲請求停止乙之親權(C)乙請求甲給與家庭生活費用(D)甲請求乙賠償因乙與他人通姦致甲所生之精神損害
- 22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甲在保險期間罹患重大疾病,並於 3 月 21 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理賠,惟未附理賠申請書所要求之病歷,保險公司於 3 月 25 日通知甲補件,甲於 3 月 2
- 42 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居住。法院僅向甲之戶籍地址送達傳票,甲未到庭,法院是否得裁定為公示送達?(A)否。只有判決書才得以裁定公示送達,傳票僅須張
- 43 下列有關告訴之敘述,何者最正確?(A)甲女 10 歲,因父母離婚,由父親任監護人。嗣其母發現女童父親對女童強制性交,於告訴期間擬對女童父親提出告訴,因其已離婚又無監護權,其告訴不合法(B)甲女未
- 24 下列何者非屬定額給付保險之範圍?(A)實支實付型之醫療保險 (B)人壽保險(信用壽險除外)(C)年金保險 (D)殘廢保險
- 25 甲以其所有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保險人勘定損失之公證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保險期間內發生火災,房屋遭受部分損失,被保險人為確定損失,委請公證
- 65 甲與乙均為 18 歲,有意結婚,盜用雙方父母印章謊稱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後次月,甲父丙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請求判決撤銷甲、乙間婚姻。關於撤銷婚姻之訴,下列敘述,
- 26 甲冒用乙之名義簽發 1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 A 公司,以清償對 A 公司之貨款,A 公司董事長丙於本票背面加蓋公司章,並於公司章下緊接處加蓋其私章後將本票交付丁,以購買公司所需之辦公物品,丁於
- 44 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某包廂飲酒作樂,且有塑膠「燒焦」氣味,但未見到可疑物品。員警依辦案經驗研判現場情況,認有搜索 A 所攜行李之必
- 27 甲簽發匯票一張交付給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整,惟乙收受匯票後將票面金額更改為新臺幣10 萬元後,再轉讓予丙。丙收受後將金額改為新臺幣 2 萬元後再轉讓予丁。試問若外觀上看不出塗改金額的痕
- 28 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之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甲簽發本票時不慎將金額誤寫為新臺幣 2 萬元整。試問乙於本票到期向甲請求支付票款,甲應支付多少金額?(A)新臺幣 1 萬元,因
- 66 關於第三審上訴及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判決理由前後矛盾,如該判決尚未確定,當事人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如該判決已經確定,當事人得據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B)當事人於第二審言詞
- 29 甲簽發一紙以 B 為付款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於匯票到期向B 請求付款被拒,丙遂於付款被拒當日持票請求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並同時分別通知甲、乙
- 31 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亦未記載丁為被背書人。則該本票背書有無連續?(A)不連續,因該本票無被背書人(B)連續,因形式上背書連續
- 45 甲因涉嫌持槍擄人勒贖,經依法通緝期間,檢察官訊問證人乙供稱曾無意中窺知甲持有制式手槍;訊問證人丙曾目擊甲夥同其幫派 5 人涉嫌擄丁勒贖;丁趁機脫身後,再訊問丁遭受甲挾持傷害經過,並調得案發現場路
- 30 匯票經執票人提示承兌而被付款人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執票人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B)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後 5 日內作成拒絕證書(C)如執票人不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則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 33 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新臺幣 3 萬元,付款人為第一銀行苓雅分行(高雄市)。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00 年 5 月 15 日,並未記載發票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