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居住。法院僅向甲之戶籍地址送達傳票,甲未到庭,法院是否得裁定為公示送達?
(A)否。只有判決書才得以裁定公示送達,傳票僅須張貼於法院牌示處,不必裁定為公示送達
(B)是。送達之地址有複數時,法院僅須擇一送達即可
(C)否。甲既然已經向法院陳明,自應向土城區租屋處為送達,方為合法
(D)是。刑事訴訟法明定以戶籍地址為應送達處所,若按戶籍地址送達不到,自得裁定公示送達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