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下列何者可以對應其犯罪要件?
(A)其犯罪要件由執法者自行判斷
(B)只要財產來源不明即足構成犯罪
(C)行為人之所得與其收入顯不相當
(D)以欺罔之方法施用詐術為其構成要件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4379
統計:A(37),B(109),C(333),D(259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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