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為之,並應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該提出上訴理由書之 20 日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毋庸命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茲上訴人係一普通識字之商人,以自己名義,聲明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已逾20 日,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第二審法院,乃依毋庸命補正的規定,認為上訴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上訴。試附理由說明該裁定是否正確?(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0779
統計:A(480),B(2731),C(450),D(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附條件與附負擔贈與契約、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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