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合法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並於民國 96 年依法取得臺灣地區身分證。同年 2 月,參加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筆試及格錄取,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至某公立國民小學占書記職缺,實務訓練期滿後,由考試院核發考試及格證書,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民國 97 年 3 月經其服務之直轄市人事處發現,甲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設有戶籍未滿十年,依法不得任用,而拒絕辦理甲派代送審作業,並令其離職。甲得否主張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司法院大法官就此之相關解釋見解為何?其救濟途徑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5052
統計:A(13),B(281),C(1701),D(4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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