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規定標準者,其依法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試問不服之廠商如何救濟?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第 2 項(略)第 3 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 1 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