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以自己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主約)及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均以主管機關核准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訂約,並自 98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主約及附約均約定於每一保險年度開始時即收取該年度全部保險費。主約除約定死亡給付之外,並有殘廢保險金之約定,若被保險人達全殘程度並經保險人給付全殘保險金後,契約即為終止。附約則約定:主契約終止時,附約效力亦隨同終止。其後甲因腦幹出血,成植物人狀態而達全殘程度,於 99 年 12 月 27 日經法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之人,並選定甲之配偶乙為其監護人。嗣後上開保險契約之保費均由乙代為繳納。然甲始終未請求 A 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僅向 A 公司請求住院日額保險金。A 公司因受理住院日額給付申請而查知甲已全殘,為避免須持續支付住院日額保險金,逕自於 100 年 7 月 7 日將「全殘保險金」匯入甲之銀行帳戶內,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均已於給付之日終止,拒絕繼續履行附約約定之住院日額給付。乙遂代理甲主張:A 公司未經甲之請求,即主動給付全殘保險金,不生清償效力;並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甲與 A 公司間之「終身壽險」主約及「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之法律關係存在。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⑴主約之效力是否因 A 公司之給付行為而終止?(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2835
統計:A(8),B(30),C(26),D(17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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