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我國人民甲於民國(下同)80 年間至 A 國經商,在該國成立 B 公司,甲與其配偶、子女長年居住於該國首都,並在該國置產,但甲於我國新竹市仍設有戶籍,戶籍址之房地為甲所有,每年回國二至四次,每次停留一週至一月不等。甲在 A 國經商期間,因 B 公司資金困窘,甲遂向與 B 公司有商業往來之 A 國 C 公司借款 A 國幣(下同)500 萬元,並約定 B 公司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未約定還款期限。嗣 C 公司發現甲債信不良,B 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且甲及 B 公司在 A 國已無資產,但甲在我國仍為上開新竹市房地之所有人,C 公司遂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試問:
⑴如甲與 C 公司系爭借款契約訂定於 101 年 10 月 16 日,未約定準據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應以何國法律為其準據法?又如 A 國之國際私法規定,本件應適用借款人(甲)之本國法,本件是否即應適用我國法?(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0541
統計:A(23),B(31),C(32),D(14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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