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肇事逃逸」應該是肇事者明知有人受傷仍置傷者不顧而離開現場,但從許多案例發現,即使車輛無碰撞、駕駛不知車禍或無過失,挨告後仍遭起訴、判刑。因為法條的適用有相當多的爭議,因此聲請人相當多,除了民眾之外,還包含多名地方法院法官。法官聲請釋憲理由包括,肇逃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引誘理虧傷者去敲詐無辜駕駛人、車禍輕傷是否有救助義務,及法律邏輯錯亂,如輕傷逃逸可判 1 年以上 7 年以下、過失撞死人卻僅判 2 年以下等。針對釋憲聲請,大法官做出《釋字第 777 號解釋》,認為《刑法》第 185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可能是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這個條項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不是因為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是否構成「肇事」,不是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根據上文,下列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A)該釋憲聲請者包含機關與個人,法官聲請屬於機關聲請的一種
(B)肇事逃逸案的被告如要聲請釋憲,須在終局裁判確定之後進行
(C)釋憲案先由司法院院長召開憲法法庭,後由大法官會議做成解釋
(D)此釋憲案認為法條中,對於「肇事」是否為故意或過失,界定不夠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聲請人可依釋憲結果請求再審,重新判決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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