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學理上稱之為:
(A)窮困抗辯權
(B)不安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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