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無違該解釋之意旨?
(A) 羈押法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B) 羈押法規定,「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C) 羈押法規定,「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尚無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D) 羈押法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尚無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E)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基本上具實質之差異,應受必要之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困難0.306985
統計:A(340),B(355),C(77),D(165),E(146)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的含義、釋字476 551號、釋字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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