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簽發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予丙給付貨款,系爭本票之正面除甲於發票人欄位簽名外,由於乙與丙係舊識,甲請求乙見證,並於本票發票人欄處請乙簽名,乙於簽名之上記載有「甲之見證人」五字。嗣甲交付系爭本票予丙,丙與甲雖不認識,但基於對乙之信任乃接受該本票。嗣系爭本票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丙因而訴請甲、乙二人應負擔共同發票人之責任。試問除甲之部分外,乙是否亦應負擔本票發票人之責任?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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