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而該法第 32 條則規定,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的基本精神,析述此二規定對於少年在調查、審理階段之受成人陪同在場權,有無寬嚴不一之情形?(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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