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甲所有建物經 A 縣政府公告指定為古蹟,乙為系爭建物之共有人,以 A 縣政府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並未依規定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且公告指定為古蹟時,亦未函知其建物已指定為古蹟,而提起訴願。此項公告指定處分之效力為何?
(A)乙為建物共有人,未經陳述意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公告指定處分無效
(B)乙為建物共有人,雖未經陳述意見,惟尚非不得補正,公告指定處分未補正乙之陳述意見程序,得予撤銷
(C)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處分未經合法送達,不生對外效力,公告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D)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為對物之一般處分,雖未經乙陳述意見及送達,仍屬合法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4795
統計:A(39),B(405),C(43),D(11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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