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某甲於 96 年 1 月 3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壽險 200 萬,不幸於 97 年 6 月8 日因深頸部感染引發敗血症致死。保險公司 97 年 7 月 10 日調查發現被保險人曾於 95 年因糖尿病求診台大醫院未告知。糖尿病對死因有影響,但因果關係不明確。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保險法第 64 條,被保險人投保前罹有糖尿病未告知,影響保險公司之危險評估,保險公司得據以解除契約。
(B)若被保險人於病歷上之主訴表示其於投保前即曾因高血壓長期服藥控制,則保險公司亦得做為解除契約之依據。
(C)若受益人能證明糖尿病與死亡無因果關係者,則保險公司仍需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D)若保險公司於 97 年 8 月 15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受益人,以糖尿病未告知解除契約,是無效的解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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