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⑴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且均為美國人,甲男在我國經商三十年,每年在我國居住超過六個月,在臺北市松山區有經常居所。乙女以甲男在臺與女子通姦,並將夫妻財產美金一百萬元以上移轉至我國,屬隱匿財產之行為。且乙女已向美國法院提起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待勝訴應向我國法院聲請對甲男之財產強制執行,因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在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有無理由?倘乙女在我國更行起訴,可否?甲男若以其在美國已應訴,並在該處治病為由,至我國應訴顯有不便,主張我國法院不得審判管轄,有無理由?(18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