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住所設於臺北市之 A 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 50,000 元,未載發票地,但票載發票日為同年 6 月 30 日之記名支票一紙予 B 以清償借款。B 於同日背書轉讓予 C 並於支票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但未於其旁簽名,C 再於翌日記名背書轉讓予 D,請問:
⑴若 D 遵期提示付款遭拒後,可否向 B、C 行使票據上之權利?(1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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