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 A、B 夫妻自幼收養C為養子,因C嗜愛賭博,A、B 乃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第一審審理中,A、B 雖另主張C經常對其惡言相加,肆意辱罵,經常未予聞問等虐待、重大侮辱,並有其他重大事由(一般人均認已違倫常),因而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然未提出證據證明,因而遭裁定駁回。A、B 不服,提起抗告,聲請訊問證人即其另名兒子D,法院得否以其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裁定駁回A、B 之聲請?(1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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