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所有位於 A 縣一筆農業用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 82 年 8 月自乙購得,甲於 90 年 8 月將系爭土地出售予丙,並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核准在案。嗣後,丙於 97 年 8 月出售系爭土地予丁並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被主管機關告以「丙於持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期間內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而否准其申請案,問:(25 分)
⑴何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如何申請?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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