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對此,有關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部分,如主管機關依法將徵收公告內容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達者,則其申請期間應如何計算為當?理由為何?請就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及司法院大法官 104 年 7 月 31 日釋字第 731 號有關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起算日案解釋意旨,詳為析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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