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為開發自己位於限建區的建地,遂向承辦建築執照業務的乙商妥以新臺幣 500 萬元的代價,由乙協助甲完成建照發放,並先交付前金 100 萬元;惟因乙遲遲未能完成建築執照的核發,甲覺得受騙,遂向檢方自首犯情,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乙到庭,乙見事跡敗露,亦坦白不諱。檢察官認犯情單純、事證明確,在未調查其他證據下即提起公訴。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審理甲、乙之犯罪時,應否調查其他必要證據?(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