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甲以乙、丙、丁、戊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兩造之被繼承人A遺囑無效,因乙、丙、丁三人之住所均設在福建省金門縣,戊住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A經常住在臺北市大安區,亦在該地死亡,死亡時戶籍地設在福建省金門縣,且遺有六筆不動產及六筆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均在福建省金門縣,僅有兩筆不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六千萬元)在臺北市大安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可否裁定將該訴訟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7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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