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民國108年行政院會通過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列何者不在修正範圍之中?
(A) 修正第10條,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B) 修正第41條,將現行對國民小學每週兒童學習節數之範圍,擴大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C) 司法及早介入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例如:第56條,修正後,發現兒少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時,移送司法檢查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D) 加重對兒少不當行為的處罰,例如:第91條,供應酒或檳榔予兒少,從1-5萬,修改至1-10萬。
(E) 修正條文第108條,評鑑結果為乙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處罰,以及提高該等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罰鍰上限,以強化管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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