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79 年 1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關於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之規定。」,嗣於民國 100 年 3 月4 日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85 號解釋宣告違憲,其理由何在?簡答之。(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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