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試就下列問題,請簡答之。
(一)「中華民國 90年 1 月 3日及 92年 6 月 25 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 條第 1項第 1 款第 2 目均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滿 20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依該法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得減除此項扶養親屬免稅額。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 84 年 11 月 15 日台財稅第 841657896號函釋:『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 20 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嗣於民國100 年 11月 4 日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92 號解釋宣告違憲,其理由何在?簡答之。(5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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