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公司為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之營業人,於 100 年 9-10月份期間,計採購原料 8,000,000元(不含營業稅之金額,以下同)、購置固定資產機器設備 12,000,000 元、賓士轎車(董事長座車)3,500,000元、九人座以下自用小汽車 900,000 元,同期間外銷貨物收入 5,000,000 元外,另有內銷貨物收入 15,000,000元,上期累計留抵營業稅額0 元。若甲公司符合營業稅法第 39 條規定之要件,請說明並計算甲公司當期(9-10 月)(一)銷項稅額多少元?(2 分);(二)進項稅額多少元?(2 分);(三)得退稅限額多少元?(3 分);(四)可退還營業稅額多少元?(3分)(請列示計算過程,否則不予計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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