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土地一筆,A 稅捐稽徵處對甲、乙、丙、丁送達繳納地價稅之課稅處分,甲、乙、丙、丁四人收受課稅處分後認為其共有之土地係供農業使用,不應繳納地價稅而深感不服,甲、乙兩人乃共同申請復查,遭駁回後又共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課稅處分。訴願程序進行中,甲具狀表示撤回訴願,乙則請求訴願管轄機關應至土地現場勘驗。問:甲、乙之行為發生何種效力?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乙之訴願?其訴願決定效力如何?(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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