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事例三>近年前臺北市何姓男子與懷孕的新婚妻子返家,驚見竊賊張姓男子躲在廁所,兩人在浴室裡打成一團。何男為保護懷孕妻子,利用海軍陸戰隊專業訓練,用雙手肘緊緊壓制張姓竊賊下顎部位,並呼叫妻子打電話報警。不料巡邏警方獲報,不到兩分鐘就趕到現場時,張男已臉色發黑、陷入昏迷,送醫後宣告不治。警方將何姓男子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結果這名護妻勇夫遭最高院認定其行為「防衛過當」,判處他2個月徒刑,緩刑2年定讞。
37.針對上述防衛過當之案例,請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2個月有期徒刑是刑罰種類中的生命刑,為主刑之一 
(B)緩刑對象是已受徒刑之宣告且所犯為較輕微之罪,決定者為檢察官 
(C)何男為保護孕妻,將竊賊壓制在地,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的緊急避難 
(D)「過失」致死罪為犯罪的成立要件中之責任條件。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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